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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与代理(派遣)机构法律关系不同。
工人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与代理机构的关系不一致。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劳动者是和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若人事代理机构为劳动者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甚至代缴社会保险,则在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若人事代理机构受企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人才测评、人才招聘等服务,则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在人事代理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
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两者分别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四、承担雇主责任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同。
在劳务派遣中,对于雇主责任的理解更为复杂,在单纯的劳动关系的理解中,劳动者只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雇主责任自然只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在双重劳动关系的理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关系单位与用工单位均应承担雇主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作为两个分别应当承担各自的责任,由于这是两个有关联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还要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人事代理中,由用人单位来承担雇主责任,代理机构完全不承担雇主责任。
五、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六、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责任不同。
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用工单位对劳动者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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